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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下 4 種情況可申請:
一、公司組織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變更者(取消不動產經紀業營業項目)
四、經紀業因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所,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高於規定數額
※ 請留意:「停業」僅是暫停營業,不是可申請退還原因。
A:
業者依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當地地政局/處)核准註銷備查公文「發文日」超過一年後,可向本會書面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若未滿一年提早申請,本會將依法退件。
申請退還請附以下文件:
一、不動產經紀業退還營業保證金申請暨理由書一份
二、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核准註銷備查函影本一份
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解散、商號歇業、廢止或變更登記函影本一份
四、繳存證明正本
※有特殊情況者將會有其他補充文件,詳情請參考:這裡。
A:業者依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地政局/處)營業處所裁撤備查公文之發文日起滿兩年後,可向本會申請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請務必確實滿兩年後申請,提早申請者本會無法受理。
申請裁撤退還請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退還保證金申請暨理由書一份
二、裁撤營業處所清冊一份
三、減少經紀人名冊一份
四、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營業處所裁撤處所或減少經紀人備查函影本一份
五、繳存證明正本
※ 若裁撤之營業處所有獨立統一編號,需附上分公司註銷登記(包含核准註銷分公司登記函及分公司登記表)或國稅局營業處所稅籍註銷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有特殊情況者將會有其他補充文件,請參考:這裡。
A:不能。 退保證金一律開立公司/商號名義抬頭支票退還。
申辦退還業者銀行帳戶仍可使用者,原則上以限時掛號寄發:禁止背書支票 (僅可入公司/商號 的銀行戶頭,寄出時會簡訊通知)。
若申辦退還業者公司/商號 銀行帳戶已無法使用,請於申辦時勾選親自到本會領取「取消禁止背書支票」。支票抬頭仍會是公司/商號名稱,但因為無禁止背書轉讓,可存入任何人戶頭。故領票現場需查驗過負責人本人身份證正本等文件後始交付支票。(本程序本會也會發簡訊通知領票時間)
1. 申辦前請務必確認完成地政局/處 註銷營業備查的程序,且經該公文「發文日期」超過1年(總處)-2年(分處)後才可送件。
2. 停業僅是暫停營業,不是可申請退還原因。
3. 申請書「負責人手機」欄位未填或代辦人亦無提供任何行動電話號碼者,將無法收到簡訊通知。 4. 申辦時公司大小章請盡量使用原營業登記章,如有其他情形無法提供原營業登記章,可使用便章 (方型印章,非發票章)。 5. 辦理過程中,如有遇到需要補正文件情形,歡迎使用官方LINE上傳補正文件。
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以促進公會良善運作,求取「國家管制」與「公會自律」兩種力量的平衡;從微觀而言,對個別經紀業者確立「倫理規範」亦作為專業制約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