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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檢舉非法不動產仲介業者辦法

【檢舉案件】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仲介業者之主管機關為業者所在地之 地政局/處 。
故對於仲介業者的行為認為有所不法,可檢附相關事證並書面說明原因事實,向不動產仲介業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不動產仲介公會」或向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 ( 地政局 / 處 ) 檢附相關事證提出檢舉。

※地方仲介公會 ( 通訊錄:各地方仲介公會通訊錄)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獎勵檢舉非法不動產仲介業者辦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為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維護合法仲介經紀業者權益、確保行業公平競爭、獎勵檢舉非法不動產仲介行為,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 檢舉人:
指對非法不動產仲介營業事實主動發見,且依本辦法規定提出檢舉之自然人或所在地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二) 受獎勵人:
前款檢舉人或共同檢舉人,經本會依本辦法核發檢舉獎金者。
(三) 非法不動產仲介者:
指未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申請許可、登記及核備,而從事 不動產仲介業務之公司、商號或行為人。
(四) 檢舉獎金:
指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來源,於其年度「檢舉非法業者獎金」預算下專供本辦法使用之款項,以貨幣金額表示之。
(五)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

第三條
檢舉人發現非法不動產仲介業者,得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敘明非法營業事實,向檢舉非法業者所在地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地方公會)提出檢舉。

第四條
同一被檢舉事實,有二人以上提出檢舉者,依地方公會受理檢舉之先後為準;如無法識別其先後者,視為共同檢舉,若嗣後確認係受獎勵人,其檢舉獎金應平均分配。

第五條
檢舉非法業者獎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營保金)編列預算支付。

第六條
每一檢舉案件,由地方公會認定事實經函送地方主管機關而裁罰者,即得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
已受理檢舉之個案,如未經訴願、行政訴訟者,或原訴願或行政處分未被撤銷者,本會將另核發受獎勵人之檢舉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
地方公會收受當地主管機關裁罰處分書時,應即檢附相關文件通知營保金核發檢舉人獎金。
經地方公會或地方主管機關認無違法或違規事實者,不核發檢舉獎金。
本會已核發受獎勵人之檢舉獎金,不予追回。

第七條
檢舉人應主動提供真實身份及聯絡資料,營保金將依真實資料核發檢舉獎金,並依法扣繳應納稅額。
前項檢舉人未提供真實姓名、聯絡資料及非法營業相關資料,地方公會將不予受理。

第八條
對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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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以促進公會良善運作,求取「國家管制」與「公會自律」兩種力量的平衡;從微觀而言,對個別經紀業者確立「倫理規範」亦作為專業制約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