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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經紀業(業者)之事由(含經紀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侵害交易當事人之權益,為保障當事人 權益避免消費者求助無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設有合法設立經紀業的業者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機制。且避免造成糾紛後即關店逃逸,保證金制度於法條規定中設有結束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後,業者需於主管機關地政局註銷營業備查滿1年後,使得向本會申請退還。
步驟如下:
一、申請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公司組織者,應向經濟部(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則向直轄市 政府)申辦公司登記;商號組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辦商業登記。 三、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 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 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四、加入同業公會: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 6 個月內開始營業; 逾期未開始營業者,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1 次,其期限以 3 個月為限。 五、設立備查: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
A:經紀業如符合繳存保證金資格時請檢附下列文件並以郵寄申請,在收到本會寄發之通知繳存公文後再行繳款!〈本會於收到申請資料審查通過之後約三個工作日內,以E-MAIL發送電子『繳款通知函』〉
申請繳存請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申請書一份
二、全部營業處所清冊一份
三、全體經紀人名冊一份
四、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影本一份
五、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地政局/處)所核發之許可函公文影本一份
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核准登記函及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一份
A:為保留原始留有用印之紙本建檔以利將來對照查詢,同時為爭取時效,避免業者舟車往返之勞累,一律採郵寄方式辦理。
本會不受理現金,一律以銀行匯款或開立禁背即期支票方式繳存。
A: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方式繳存;總額超過新臺幣 500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整。
A:業者繳完保證金後請務必傳真或E-MAIL發送匯款單至本會,本會財務部在隔一工作日與銀行對帳,確定金額與匯款人無誤後約三個工作日內開立繳存證明並以掛號寄發予業者。此時業者憑此證明加入所屬縣市同業公會後,請務必向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如此程序才算完成。
A:經紀業經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依規定繳存保證金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會廢止其許可,並依違反經紀業規定處以罰鍰。
A: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五處以下者,每ㄧ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25萬元整,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10萬元整。
每一營業處所設置經紀人人數逾5人者,每增加1人,增繳新臺幣3萬元。
申請新增繳存請檢附之文件如下:
二、全部營業處所清冊一份(請以原有清冊內容接續填載並於備註欄註明新增)
三、全體經紀人名冊一份(請以原有名冊內容接續填載並於備註欄註明新增)
五、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地政局/處)所核發之總公司設立備查公文影本一份
六、若其新增之營業處所有獨立統一編號,需附上分公司登記(包含核准登記函及分公司登記表)或國稅局營業處所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1. 不同經紀業者開業每一營業處所應分別至少設置一名專任經紀人。(欲確認經紀人任職狀況,可上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受雇經紀人員資訊頁面查詢https://resim.land.moi.gov.tw/Home/PriIndex)
2. 申請書表單煩請業者將所有表格內寫詳實正確,本會不予以代填或修正;若有塗改,請於塗改處蓋大小章。
3. 申請首次繳存之業者,於營業處所清冊及經紀人名冊之營業處所名稱欄位請以公司完整抬頭名稱填寫;申請新增繳存之業者,就以原表單內容往下接續填寫之新增資料。
4. 經紀人證書字號請填寫完整證明字號(包含年度及國字)。
5.若為加盟之業者請在申請書的經營型態欄位填寫加盟品牌名稱及店名。
A:以下 4 種情況可申請:
一、公司組織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變更者(取消不動產經紀業營業項目)
四、經紀業因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所,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高於規定數額
※ 請留意:「停業」僅是暫停營業,不是可申請退還原因。
業者依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當地地政局/處)核准註銷備查公文「發文日」超過一年後,可向本會書面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若未滿一年提早申請,本會將依法退件。
申請退還請附以下文件:
一、不動產經紀業退還營業保證金申請暨理由書一份
二、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核准註銷備查函影本一份
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解散、商號歇業、廢止或變更登記函影本一份
四、繳存證明正本
※有特殊情況者將會有其他補充文件,詳情請參考:這裡。
A:業者依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地政局/處)營業處所裁撤備查公文之發文日起滿兩年後,可向本會申請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請務必確實滿兩年後申請,提早申請者本會無法受理。
申請裁撤退還請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退還保證金申請暨理由書一份
二、裁撤營業處所清冊一份
三、減少經紀人名冊一份
四、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營業處所裁撤處所或減少經紀人備查函影本一份
五、繳存證明正本
※ 若裁撤之營業處所有獨立統一編號,需附上分公司註銷登記(包含核准註銷分公司登記函及分公司登記表)或國稅局營業處所稅籍註銷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有特殊情況者將會有其他補充文件,請參考:這裡。
A:不能。 退保證金一律開立公司/商號名義抬頭支票退還。
申辦退還業者銀行帳戶仍可使用者,原則上以限時掛號寄發:禁止背書支票 (僅可入公司/商號 的銀行戶頭,寄出時會簡訊通知)。
若申辦退還業者公司/商號 銀行帳戶已無法使用,請於申辦時勾選親自到本會領取「取消禁止背書支票」。支票抬頭仍會是公司/商號名稱,但因為無禁止背書轉讓,可存入任何人戶頭。故領票現場需查驗過負責人本人身份證正本等文件後始交付支票。(本程序本會也會發簡訊通知領票時間)
1. 申辦前請務必確認完成地政局/處 註銷營業備查的程序,且經該公文「發文日期」超過1年(總處)-2年(分處)後才可送件。
2. 停業僅是暫停營業,不是可申請退還原因。
3. 申請書「負責人手機」欄位未填或代辦人亦無提供任何行動電話號碼者,將無法收到簡訊通知。 4. 申辦時公司大小章請盡量使用原營業登記章,如有其他情形無法提供原營業登記章,可使用便章 (方型印章,非發票章)。 5. 辦理過程中,如有遇到需要補正文件情形,歡迎使用官方LINE上傳補正文件。
經紀業如有負責人變更、地址變更、公司更名,需至經濟部商業司辨理商業登記變更&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地政局/處)完成變更備查後,填寫營業保證金資訊相關變更申請書向本會辦理變更。 -公司名稱變更、分設營業處所名稱變更 郵寄營業保證金資訊相關變更申請書正本、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之變更備查函影本、經濟部商業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繳存證明正本及行政規費現金300元整至本會辦理。 -公司負責人變更、公司地址變更、營業項目變更 傳真營業保證金資訊相關變更申請書、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之變更備查函及經濟部商業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至本會辦理;地址變更如需補發保證金圓形識別貼紙者,請將申請相關文件及行政規費現金300元整郵寄至本會辦理。 -負責人改名 傳真營業保證金資訊相關變更申請書、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之變更備查函、經濟部商業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至本會辦理。
須以遺失補發繳存證明登報範本內容向報紙全國版(不限報社品牌)刊登遺失啟事完成後,填寫營業保證金資訊相關變更申請書並檢附整張報紙正本、遺失繳存證明補發切結書及行政規費現金300元整郵寄至本會申請補發。
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以促進公會良善運作,求取「國家管制」與「公會自律」兩種力量的平衡;從微觀而言,對個別經紀業者確立「倫理規範」亦作為專業制約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