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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經紀業如符合繳存保證金資格時請檢附下列文件並以郵寄申請,在收到本會寄發之通知繳存公文後再行繳款!〈本會於收到申請資料審查通過之後約三個工作日內,以E-MAIL發送電子『繳款通知函』〉
申請繳存請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申請書一份
二、全部營業處所清冊一份
三、全體經紀人名冊一份
四、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影本一份
五、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地政局/處)所核發之許可函公文影本一份
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核准登記函及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一份
A:為保留原始留有用印之紙本建檔以利將來對照查詢,同時為爭取時效,避免業者舟車往返之勞累,一律採郵寄方式辦理。
本會不受理現金,一律以銀行匯款或開立禁背即期支票方式繳存。
A: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方式繳存;總額超過新臺幣 500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整。
A:業者繳完保證金後請務必傳真或E-MAIL發送匯款單至本會,本會財務部在隔一工作日與銀行對帳,確定金額與匯款人無誤後約三個工作日內開立繳存證明並以掛號寄發予業者。此時業者憑此證明加入所屬縣市同業公會後,請務必向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如此程序才算完成。
A:經紀業經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依規定繳存保證金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會廢止其許可,並依違反經紀業規定處以罰鍰。
A: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五處以下者,每ㄧ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25萬元整,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10萬元整。
每一營業處所設置經紀人人數逾5人者,每增加1人,增繳新臺幣3萬元。
申請新增繳存請檢附之文件如下:
二、全部營業處所清冊一份(請以原有清冊內容接續填載並於備註欄註明新增)
三、全體經紀人名冊一份(請以原有名冊內容接續填載並於備註欄註明新增)
五、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地政局/處)所核發之總公司設立備查公文影本一份
六、若其新增之營業處所有獨立統一編號,需附上分公司登記(包含核准登記函及分公司登記表)或國稅局營業處所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A:
1. 不同經紀業者開業每一營業處所應分別至少設置一名專任經紀人。(欲確認經紀人任職狀況,可上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受雇經紀人員資訊頁面查詢https://resim.land.moi.gov.tw/Home/PriIndex)
2. 申請書表單煩請業者將所有表格內寫詳實正確,本會不予以代填或修正;若有塗改,請於塗改處蓋大小章。
3. 申請首次繳存之業者,於營業處所清冊及經紀人名冊之營業處所名稱欄位請以公司完整抬頭名稱填寫;申請新增繳存之業者,就以原表單內容往下接續填寫之新增資料。
4. 經紀人證書字號請填寫完整證明字號(包含年度及國字)。
5.若為加盟之業者請在申請書的經營型態欄位填寫加盟品牌名稱及店名。
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以促進公會良善運作,求取「國家管制」與「公會自律」兩種力量的平衡;從微觀而言,對個別經紀業者確立「倫理規範」亦作為專業制約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