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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申辦流程及填寫範例

 
退還申請書:紙本填單 / 線上申請 ,請參考  上面橘色分頁標籤 
退還流程說明,請繼續往下閱讀。







 
退還營業保證金-----流程說明
※ 請留意:「停業」僅是暫停營業,不是可申請退還原因
 
藍色:不動產經紀業於營業項目「取消經營不動產經紀業」或商號/公司 完成 歇業/解散 後。
紅色:應向當地地政局/處 完成營業許可註銷備查。並於法定日期滿後再向本會提交申請退還。
※法定日期滿地政局/處備查函公文發文日期超過1年(總處) / 2年(分處)
黃色:向仲介營業保證基金提交申請退還的申請書。
綠色:本會作業以月為梯次,當月申請業者會於次月下旬收受退還支票。
(ex:  115年8月申請退還業者收件時間為115年08/01~08/31,A業者的地政局註銷營業備查公文發文日期為114/08/15者,則A應於115/08/16後起算2年內,填寫申請書/提交線上申請。如 A 於115/08/16-115/08/31 期間提交申請,則為「 115年8月申請退還業者」, 115年8月申請退還業者全數申辦人,於審核無誤後將於115/09/25前後收到退還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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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保證金,均以開立「公司/商號名稱抬頭」的支票退還。
 
線上系統申請退還保證金,將於 115 年 6 月 1 日起開放。

系統操作說明 (請點我看PDF檔)

 
閱讀完後,退還申請書下載

書面填寫範例  ▼

  

地政局範例公文  ▼
商業(解散、變更登記)公文範例  ▼
 
繳存證明書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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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以促進公會良善運作,求取「國家管制」與「公會自律」兩種力量的平衡;從微觀而言,對個別經紀業者確立「倫理規範」亦作為專業制約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