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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經紀業(業者)之事由(含經紀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侵害交易當事人之權益,為保障當事人 權益避免消費者求助無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設有合法設立經紀業的業者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機制。且避免造成糾紛後即關店逃逸,保證金制度於法條規定中設有結束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後,業者需於主管機關地政局註銷營業備查滿1年後,使得向本會申請退還。
步驟如下:
一、申請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公司組織者,應向經濟部(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則向直轄市 政府)申辦公司登記;商號組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辦商業登記。 三、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 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 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四、加入同業公會: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 6 個月內開始營業; 逾期未開始營業者,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1 次,其期限以 3 個月為限。 五、設立備查: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
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以促進公會良善運作,求取「國家管制」與「公會自律」兩種力量的平衡;從微觀而言,對個別經紀業者確立「倫理規範」亦作為專業制約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