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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遺失﹞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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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存證明遺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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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之不動產經紀業業者 弘天不動產有限公司 (公司/商號 名稱), 繳存證明字號 ( 103 ) 營保基字第 10787 號,上述繳存證明因本公司保管不慎遺失,特簽立切結書;爾後遺失之繳存證明若經尋獲,一律作廢。若有人持報失之繳存證明辦理退還營業保證金或主張任何權利,由立切結書人自行完全負責處理;如因此而致 貴會受有任何損害之情,立切結書人願負完全賠償及所衍生之費用,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責任),概與 貴會無涉。 
        此致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

公司/商號名稱 :弘天不動產有限公司
負責人 :唐嘉萍
公告日期 :115年 2  月 4  日
公告下架日期:115年 2  月 14  日


 

繳存證明遺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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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之不動產經紀業業者 黃金旅居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商號 名稱), 繳存證明字號 ( 105 ) 營保基字第 12344 號,上述繳存證明因本公司保管不慎遺失,特簽立切結書;爾後遺失之繳存證明若經尋獲,一律作廢。若有人持報失之繳存證明辦理退還營業保證金或主張任何權利,由立切結書人自行完全負責處理;如因此而致 貴會受有任何損害之情,立切結書人願負完全賠償及所衍生之費用,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責任),概與 貴會無涉。 
        此致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

公司/商號名稱 :黃金旅居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韓承志
公告日期 :115年  2  月  5   日
公告下架日期:115年  2  月  15   日




 

 

繳存證明遺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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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之不動產經紀業業者_______________ (公司/商號 名稱), 繳存證明字號 (   ) 營保基字第______號,上述繳存證明因本公司保管不慎遺失,特簽立切結書;爾後遺失之繳存證明若經尋獲,一律作廢。若有人持報失之繳存證明辦理退還營業保證金或主張任何權利,由立切結書人自行完全負責處理;如因此而致 貴會受有任何損害之情,立切結書人願負完全賠償及所衍生之費用,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責任),概與 貴會無涉。 
        此致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

公司/商號名稱 :
負責人 :
公告日期 :
公告下架日期:115年    月     日

 

繳存證明遺失公告

Lost and Invalid

立切結書之不動產經紀業業者_______________ (公司/商號 名稱), 繳存證明字號 (   ) 營保基字第______號,上述繳存證明因本公司保管不慎遺失,特簽立切結書;爾後遺失之繳存證明若經尋獲,一律作廢。若有人持報失之繳存證明辦理退還營業保證金或主張任何權利,由立切結書人自行完全負責處理;如因此而致 貴會受有任何損害之情,立切結書人願負完全賠償及所衍生之費用,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責任),概與 貴會無涉。 
        此致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

公司/商號名稱 :
負責人 :
公告日期 :
公告下架日期:115年    月     日

繳存證明遺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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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之不動產經紀業業者 磐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繳存證明字號 (104) 營保基字第 11233 號,上述繳存證明因本公司保管不慎遺失,特簽立切結書;爾後遺失之繳存證明若經尋獲,一律作廢。若有人持報失之繳存證明辦理退還營業保證金或主張任何權利,由立切結書人自行完全負責處理;如因此而致 貴會受有任何損害之情,立切結書人願負完全賠償及所衍生之費用,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責任),概與 貴會無涉。 
        此致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

公司/商號名稱 :磐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國師
公告日期: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公告下架日期:民國 115年 03 月 31 日


 

繳存證明遺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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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之不動產經紀業業者 東隆房屋 (屏東縣-商號), 繳存證明字號 (93) 營保基字第 02377 號,上述繳存證明因本公司保管不慎遺失,特簽立切結書;爾後遺失之繳存證明若經尋獲,一律作廢。若有人持報失之繳存證明辦理退還營業保證金或主張任何權利,由立切結書人自行完全負責處理;如因此而致 貴會受有任何損害之情,立切結書人願負完全賠償及所衍生之費用,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責任),概與 貴會無涉。 
        此致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

公司/商號名稱 :東隆房屋
負責人 :邱貴鳳
公告日期 :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公告下架日期:民國 115年 03 月 31 日
依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 營保基金委員暨監察小組第8屆第10次會議 決議辦理。

 

仲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遺失業者,應完成證明遺失公告及負責人切結

本內容將刊登於全聯會及本會官網,公告期間10日。全聯會官網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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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以促進公會良善運作,求取「國家管制」與「公會自律」兩種力量的平衡;從微觀而言,對個別經紀業者確立「倫理規範」亦作為專業制約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