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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符輔導非法業者成為合法業者的獎金設置初衷,該類型檢舉,請務必將檢舉資料經由「當地不動產仲介公會」審視後,再由公會轉送「當地地政局/處」,並由當地公會向本會協助您完成獎金請領 ( 請注意!不是由檢舉人直接聯繫本會!),同時可最小化檢舉人資訊揭露流程,所以檢舉人若要查詢辦理進度,可逕向您當初轉交檢舉資訊的當地仲介公會聯絡即可。
另檢舉獎金金額及完整制度請參考本站:資訊查詢 > 相關法規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獎勵檢舉非法不動產仲介業者辦法 (第六條規定)
A:
若您在委託仲介辦理買/賣 /租賃(不含包租代管業務)不動產的過程中,認為您的權利因為仲介業者的故意或過失而受到侵害,想就損害部分求償(非檢舉業者),可向您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調解申請,若在鄉鎮市區公調解程序中與業者達成協議,該單位可以協助您完成法院調解書核定,核定後的調解書即取得執行名義。
或您可向縣市政府消保處申訴調解、向當地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請調解,或書面向本會郵寄調處聲請。本會調處程序將會安排雙方至本會進行調處,惟上述程序不同於鄉鎮市區公所調解程序,於調解成立達成協議時,不會再經法院核定協議程序。
若調處當日其中一方不出席、出席但雙方意見差距過大,即造成調處不成立結果,此時則建議您逕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下載糾紛調處聲請書檔案(PDF / Word),完整填寫後郵寄至本會即可,本會收件後會請被聲請之業者就案件內容先為書面回覆。於通知雙方召開調處時亦會將雙方最新回應副本寄給該案當事人。
請下載:糾紛代償聲請書 檔案,完整填寫後,附上執行名義影本(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及起訴狀、法院和解筆錄、法院核定之調解筆錄 等),郵寄至本會即可。
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專業人員,一定要進入合法公司或商號;從事不動產經紀的公司或商號,須依法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各地方公會取得會員資格,以促進公會良善運作,求取「國家管制」與「公會自律」兩種力量的平衡;從微觀而言,對個別經紀業者確立「倫理規範」亦作為專業制約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