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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及表單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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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注意事項 |
依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
一、 |
經紀業(公司、商號)結束營業或註銷不動產經紀業營業項目後須滿一年後兩年內向本會提出申請(暫停營業未列入退還營業保證金範疇)。 |
二、 |
經紀業(公司、商號)結束營業或註銷不動產經紀業營業項目後務必及時向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申請備查(所謂須「滿一年後兩年內提出申請」係指:以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備查函之發文日期為準)。 |
三、 |
公司分設營業處所裁撤退保證金,經98年7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836號令修正條文:經紀業裁撤營業分處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日起滿二年,得檢具申請書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基金。 |
四、 |
若繳存證明正本遺失,須刊登遺失啟事(於任何報紙刊登一天),並檢附剪報(半版)及遺失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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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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